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光大信托董事长闫桂军呼吁优化法律监管制度

资管新规颁布后,信托行业经历了去通道、降杠杆的“瘦身”转型,行业规模从2017年末超26万亿的峰值降至今年三季度末的近22万亿。不到两年下降4万亿,信托行业正在告别粗放式发展时代,业务结构转型逐渐成型。

“信托业的结构正在持续优化。近两年来,主动管理业务占比大幅提升,从2017年末的30%提高到今年三季度末的47%。目前为止,整个信托业去通道卓有成效。”光大信托董事长闫桂军在“2019年中国金融年度论坛暨金融市场峰会”期间接受证券时报·信托百佬汇专访时表示。

不过,转型并非一蹴而就,信托行业自身在对标国际同业主流发展趋势的同时,也需要来自法律、监管等外部政策的保驾护航。但在闫桂军看来,当前的法律体制与信托发展水平不匹配,有必要加快推动修订《信托法》,以及出台相配套的信托财产登记、税收等制度。监管模式与信托业务特性同样不匹配,当前针对信托业的监管仍主要沿用银行机构监管模式,缺乏与信托发展实际相符的监管安排,需要及时作出调整。

抓住业务模式调整新机遇

金融与实体经济共生共荣,信托业与实体经济的关系同样紧密。闫桂军认为,信托业由于聚焦资源整合、资产管理,其业务触角横跨资本市场、其他金融市场和实体经济,因此,相比其他金融行业,信托业更像是中国经济的晴雨表。

“几十年来,信托业每次大的行业调整,几乎都是与实体经济发展保持了同频共振。明年经济总体还将处于下行趋势,在行情不好的时候,信托业需要危中寻机。”闫桂军称。

2020年信托行业发展的机遇又在哪里?在闫桂军看来,业务模式调整是关键。

他认为,从国际实践看,经济结构调整必然伴随着经济增速的下滑,但这一过程也实现了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和跨越。我国目前倡导的科技创新助推经济结构升级的方向是正确的,不过,考虑到经济转型和结构调整是长期过程,这期间的传统产业依然是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。因此,对信托业来说,随着实体经济的转型,并不意味着不再服务传统产业,而是要用新的金融服务方式实现信托业务转型的蜕变。

“信托业务模式要向基金化、证券化和资产管理化转变,彻底改变类信贷、类银行的业务模式,由影子银行向真正的资管机构转型。”闫桂军称。

以房地产业务为例,闫桂军表示,过去在房地产行业主要以贷款为主,不断加杠杆,助推了房地产行业的金融风险。但从国际实践看,房地产金融的主流模式是基金化,基金化房地产业务有三个非常好的转变:贷款向融资转变,结构化融资向多层、平层转变,以及短期向长期转变。信托机构自身业务模式朝着基金化转变,有利于房地产金融的风险防范和平稳发展。

数据显示,随着信托房地产业务的监管强化,房地产融资稳中有降。截至三季度末,房地产信托规模余额为2.78万亿元,较二季度减少1480.67亿元,环比下降5.05%。

除了业务模式应向“三化”转变外,闫桂军还认为,信托业经过多年发展,已具备了较为完善的产品、风控和营销管理体系,应鼓励信托公司发展公募资管业务,尽快出台相关准入政策,实现公募业务市场的有序、竞争格局。同时,可以考虑全面放开债券承销和发行资格准入,发挥信托优势,盘活社会庞大的存量资产。

法律监管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

去年以来,随着信托业去通道、降杠杆的深入推进,信托业创新转型驶入快车道。

根据2018年信托公司年报统计,约60%的信托公司已在家族信托、慈善信托、资产证券化、消费金融等领域实现突破。2019年前三季度,新增信托规模中有10%为创新和特色业务。

截至2019年三季度末,信托资产管理规模降至21.99万亿元,但结构调整成效显著,信托业主动管理信托占比达到47%。据闫桂军透露,光大信托主动管理信托占比达到62%,高于行业平均水平。“这彰显了信托业逐步摒弃粗放式发展模式,回归集约化发展之路,发展能力全面提升”。

从服务实体经济的情况看,截至今年三季度末,信托资金主要投向工商企业、基础设施、金融机构等领域,其中,投向实体经济的信托资金规模13.25万亿元,占全部信托规模的60.24%,较2017年末提升6.94个百分点。

不过,信托业自身在增强服务实体经济能力、实现自身转型创新的同时,也需要外部政策环境的支持。

闫桂军呼吁,2001年颁布的《信托法》部分条款已经相对滞后,有必要尽快推动修订《信托法》。一是明确信托分类,诸如服务信托,清晰界定不同信托活动边界;二是增加信托受益权登记、流转内容,提高信托透明性;三是明确受托人尽职履责具体内容。

同时,与《信托法》相配套的信托财产登记、税收等制度尚未出台,应尽快予以制定明确:包括明确信托财产登记制度;建立信托业务税收制度,区分实质转让和形式转让以避免重复征税;尽快落实慈善信托税收优惠政策等。

除了法律制度需要完善外,闫桂军认为,当前的监管模式与信托业务特征不匹配,沿用银行机构监管模式,缺乏与信托发展实际相符的监管安排,也需作出相应调整。例如,资管新规主要采用公募业务的模式加强行业统一监管,未能充分考虑信托私募展业模式和结构性金融特征,主要表现在净值化管理、合格投资者认定、差异化信息披露等方面。信托公司资本补充来源狭窄,渠道单一,不利于行业抗风险能力的提升和增强,应鼓励建立多元化的资本补充渠道等。(孙璐璐)

标签: 光大信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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